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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府重视民生,百姓生活得到保障

2024-05-24 17:36:52 来源: 社科在线

  宋朝是中国历朝中比较重视荒政的一代。《宋史·食货志·赈恤》说:“水旱、蝗螟、饥疫之灾,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是也。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从文献记载来看,宋朝统治者对荒政的重视程度确实超过了汉唐各代。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救助

  随着城市化加快,社会贫富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促使宋代统治者越来越重视对贫困市民(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普通市民、流动人员等诸多社会群体)的救助,帮助他们摆脱无以自存的困境,探索有别于乡村的城市救助体制。以官方为主导的社会救济和以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开始朝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向发展。其中面向贫民、穷民和流民的社会救济事业发达,救济范围空前广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出成就。如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设立赈济流落街头老弱病残乞、收养并医治孤寡贫病、收养社会弃子弃婴的养济院、慈幼局、安济坊、药局、公所等社会救助机构。在对流民的临时收容、长期安置、遣返回乡、恢复生产等方面,都有较为得当的应对措施,颇富成效。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仓储备荒体系,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赈灾救荒法规,创立了功能较为齐备的济贫恤穷设施,具有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特点。此外,遇有官方的庆典或嘉会令节,亦常赈济贫民;遇朝省祈晴请雨、祷雪求瑞,或降生及圣节、日食、湿雨、雪寒,居民不易,皆颁降黄榜,给赐军民各关会二十万贯文。由此,宋代各类群体较以前有了更多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

  2.官府建立和经办的公墓

  官府建立和经办的公墓,即用以集葬贫无葬身之地的平民百姓和由于种种灾祸造成死亡的无主尸骨,时称义冢、义阡、漏泽园。它的创设,始于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崇宁三年(1104)二月三日,中书省就健全义冢制度提出建议:“州县有贫无以葬或客死暴露者,甚可伤恻。昨元丰中,神宗皇帝常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今欲推广先志,择高旷不毛之地置漏泽园。凡寺观寄留椟之无主者,若暴露遗骸,悉瘗其中。县置籍,监司巡历检察。”四日,中书省又言:“诸以漏泽园葬瘗,县及园各置图籍,令厅置柜封锁。令、佐替移,以图籍交授。监司巡历,取图籍点检。应葬者,人给地八尺、方砖二口,以元寄所在及月日、姓名。若其子孙、父母、兄弟、今葬字号、年月日,悉镌讫砖上,立封记,识如上法。无棺柩者,官给。已葬而子孙亲属识认,今乞改葬者,官为开葬,验籍给付。军民贫乏,亲属愿葬漏泽园者,听指占葬地,给地九尺。无故若放牧,悉不得入。仍于中量置屋,以为祭奠之所,听亲属享祭追荐。并著为令。”五日,宋徽宗敕令各地“收葬枯骨。凡寺观旅榇二十年、无亲属及死人之不知姓名,及乞丐或遗骸暴露者,令州县命僧主之,择高原不毛之土收葬,名漏泽园”。并将这一制度推广至全国。蔡京“推广为园,置籍,瘗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监司巡历检察”。至是,宋代的义冢或漏泽园制度正式形成。当时除京城所在地的开封府外,全国各州县也都普遍设立了漏泽园。有许多州县甚至“分为三园,良贱有别”,“葬日及岁时设斋醮,置吏卒护视,守园僧以所葬多为最,得度牒及紫衣”。

  漏泽园择址必须是高旷不毛之地或空闲田地,对象必须是贫不能葬者、遭受战争之害的军民、遭受天灾人祸死亡而无人认领的遗骸、无主尸体或没有后人举办丧事的人。漏泽园建筑设施完善,设置灵堂,“以为祭奠之所,听亲属享祭追荐”。在“葬日及岁时设斋醮,置吏卒护视”。

  作者: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徐吉军  (原载《宋韵文化简读》,浙江人民出版社,2021年12月)

编辑:肖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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