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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浙东学派的法制思想

2024-08-26 13:45:47 来源:

  南宋永嘉、永康学派基于事功、功利之学,也提出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法制思想,要求法律制度服务于国计民生,以社会效益作为衡量法律价值的准则,因此要求“道”与“功”、“义”与“利”的有机统一。

  在叶适看来,“法治”比“人治”更公平、更长久:“天下以法为治,久矣”,“夫以法为治,……盖人不平而法至平,人有私而法无私,人有存亡而法常在,故今世以‘人乱法不乱’为常语,此所以难于任人而易于任法也”。叶适也十分关注“纪纲”与“法度”的关系问题,认为“纪纲”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度”不仅指法律、法令,同时也包括制度:“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也,非例无行也。”与此同时,叶适也看到了“纪纲”与“法度”的弊端,认为国家管理的过度集权必然导致“法度”的细密严苛,宋代政治体制的弊端在于“法度以密为累而治道不举”,“纪纲以专为患而国威不立”,主张“纪纲”专而不可分、“法度”密而不能疏,即要分权、疏法。叶适所议论的法律、法度、法制、法治话题,如法治与人治、道德与刑法、集权与分权、法密与法疏的关系,实际上触及了法制的一般问题,不仅具有法理学上的意义,而且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

  陈亮的法制思想也是以“事功”学说为基础,在法律价值观上力陈除弊兴利,适度改革南宋朝的现行制度。陈亮肯定了“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阐述了“道”与“法”的关系:“自有天地,而人立于其中矣。人道立而天下不可以无法矣。人之心多私,而以法为公,此天下之大势所以日趋于法而不可御也。”法乃天下之“公理”,是对“人心之多私”的制衡。与此同时,陈亮又提出“立法以公而以人行法,未尝敢曰无其人而法亦可行也”的理念。在肯定“人法”于治国重要性的前提下,陈亮力主法令宽简,唯有这样,政治才能清明,百姓才能安逸,国家才能稳定。总之,陈亮法制思想的特点是反对性理空论,提倡事功,注重实践。

  作者: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张宏敏  (原载《浙学通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

编辑:肖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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