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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的“为政不事威刑,惟以开导人心为本”

2024-09-03 08:29:00 来源: 社科在线

  作为哲学家、思想家的王阳明,尽管没有系统的关于法律思想的论述,但是其本人在早年有刑部任职的经历与实践。我们以为,王阳明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知县庐陵期间的“为政不事威刑,惟以开导人心为本”以及在南赣地区试点推广、以“彰善纠过”、“为善去恶”为基本要义的《南赣乡约》。《南赣乡约》类似于现代所说的一种“不成文法”,但其实质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意义。

  据《阳明先生年谱》记载,正德四年(1509)闰九月王阳明升任江西庐陵知县,翌年三月十八日上任。《阳明先生年谱》对王阳明执政庐陵的总结是:“为政不事威刑,惟以开导人心为本。”庐陵本系“文献之邦”,但是当地的老百姓却“以健讼称”,特别喜欢到官府告状。面对“狱牒盈庭”的局面,王阳明在上任伊始,并不急于审理案件、宣判定罪,而是依据明初制定的制度,慎选里正三老,在全县广建“申明亭”、“旌善亭”,并明确规定,谁有善言善行,就在“旌善亭”大力表扬,谁干坏事则要在“申明亭”公之于众,并且由里正三老来具体执行。与此同时,还对诉讼双方进行委婉劝谕,乃至有涕泣而归者。如此一来,庐陵县的民风习俗逐渐好转,向善向上,进而“囹圄日清”。在执政庐陵的七个月里,王阳明还向父老子弟发布了十六道告谕,大抵谆谆告慰父老,要孝敬父母,教训子弟,以养成敦厚淳朴的民风民俗。为治理县境盗贼,其就与父老豪杰商议,在城郭、乡村中推行保甲制以弭盗。王阳明在庐陵一县的基层执政经验,比如推行保甲制、建立旌善亭,为他日后在南赣平乱后实施《南赣乡约》,推行儒家德政式的社会治理,都积累了宝贵的施政经验。

  “乡约”亦作“乡规民约”,是传统中国宗法社会所制定的介于国法与家规二者之间的宗族生活规则。从“乡约”的制定者来看,“乡约”有民立与官立之分。

  陕西蓝田《吕氏乡约》是中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它也是民立乡约的典范文本,经朱熹介绍后对后世影响甚大;萧公权指出:“《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学界一般认为官立乡约的典型是正德十三年(1518)十月王阳明颁布推行的《南赣乡约》。

  《南赣乡约》作为一部乡民自治手册,凡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南赣下辖各地的乡民理应共同遵守的道德公约,其中涉及家庭教育、家族治理、道德养成等内容。《南赣乡约》要求乡村民众,不论是否自愿,都必须入约:“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从《吕氏乡约》起,乡约都倡导用乡民推选的方式,组成乡约领导层即具体执行者,《南赣乡约》也不例外。按照王阳明的设想:同约之人,应推年高有德为众人尊敬信服者一人作为约长,二人为约副,推公正耿直、果断沉毅者四人为约正,推通情达理、善于观察者四人为约史,推身体健康、品行清廉者四人为知约,推熟悉礼仪者两人为约赞。

  约众定期聚会,是乡约的惯例。《南赣乡约》规定:约众每月农历十五在约所聚会。聚会当天,约众在告谕牌前,听约正宣读告谕;约正读毕,对约众说:“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祗奉戒谕,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约众亦附和其言。约正再宣读乡约,读毕,大声曰:“凡我同盟,务遵守乡约。”约众皆曰:“是。”然后就是“彰善”、“纠过”的具体环节。

  王阳明设计的约众聚会,在“彰善”、“纠过”的环节过后,还有聆听申诫的内容,约正向众人高声说:“人孰无善,亦孰无恶;为善虽人不知,积之既久,自然善积而不可掩;为恶若不知改,积之既久,必至恶积而不可赦。今有善而为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为善而自恃,将日入于恶矣!有恶而为人所纠,固可愧;苟能悔其恶而自改,将日进于善矣!然则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为善;而今日之恶者,亦岂遂终于恶哉?凡我同约之人,盖共勉之!”

  由此可见,《南赣乡约》之于社会教化的规定是:在家庭守孝悌之义,在乡里则相助相恤,劝善戒恶,息讼罢争,讲信修睦,这显然就是自治、德治、法治“三治合一”的产物。毋庸置疑,“彰善纠过”“为善去恶”是贯穿《南赣乡约》的主线。嗣后,王阳明提出“致良知”学说,试图对《孟子》的“良知”与《大学》的“致知”观念进行无缝黏合,并提出了“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等心学命题。借此可以推断,旨在推行乡民自治的《南赣乡约》,也是王阳明日后提出“致良知之教”(包括“四句教”)的源头之一。

  作者: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张宏敏  (原载《浙学通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

编辑:肖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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