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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的“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

2024-09-23 18:31:49 来源: 社科在线

  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1840—1913),曾任刑部右侍郎、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等职,是清末主持修律的重臣。沈家本还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融会贯通,不存偏见”的独特修律风格,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

  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提出要重视法理学的研究:“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至于“法律”的起源,他认为作为“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的“法”,是在“学校衰微,世道凌夷,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法的作用有二,一是治民,一是治国,所谓“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沈家本还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进而言之,法乃道德教化之辅。这里,沈家本继承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传统法律思想,并结合世界的发展潮流,阐明了法只是“辅教之不足”,进而提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的理论。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仅表现为对法理学的探讨,也贯彻于修律的实践当中。他全面阐明了修订法律的根据,指出法律应该伴随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为了贯彻“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他“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则学理亦无以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他认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先进,中国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为了实现“会通中外”的修律方针,沈家本先后主持翻译了几十部国外法规、法典,其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主持制定《大清新刑律》等。他推崇民主主义的法律思想,认为各法之中以刑法为重,而中国重刑多,西方轻刑多,建议“改重为轻”,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同时,奏请设立京师法律学堂,培养专门司法人才,聘请外国法学家充当法律顾问和派人员赴国外考察。

  对于沈家本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卓越贡献,专业人士评论他是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也有学者称其为中国“古代律学的集大成者”、“近代法律体系的奠基人”和“近代法学的开拓者”。

  作者: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张宏敏  (原载《浙学通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

编辑:肖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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