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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制度设计的基本特征

2024-03-09 09:42:27 来源: 社科在线

  赵宋政权的创立者鉴于晚唐、五代中央集权衰微和军阀割据的历史教训,把健全制度建设、改变五代以来法制混乱的局面,作为稳定政局、治理国家的首要任务之一。在沿袭唐代制度的同时,宋统治者做了很多改革和创新,建立起一整套系统的典章制度,这些制度多半从前代嬗变而来,有些则是宋代的发明。太祖、太宗以下,制度在执行中开始暴露出很多弊端,从北宋中期仁宗朝开始就不断有志士贤臣提出改革制度的方案,这其中既包括“庆历新政”“熙宁变法”这样总体性的系统再造,也包括了不计其数的制度微调。最终,宋人在制度设计、制度运行、制度改良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从而形成了自己的制度架构,并在制度架构的设计原则、运行维护、监察监督、考核评估、反馈调适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内在逻辑、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以下就结合具体制度细节作一简单介绍。

  (一)崇尚规则,奉行法度

  北宋名臣富弼指出:“臣历观自古帝王理天下,未有不以法制为首务。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这里所谓的“法制”不仅指司法制度,也指宋代在政治、军事、科举、赋役等诸多领域建立的比较完整的、成文的制度体系。宋太祖曾问宰相赵普:“天下何物最大?”赵普回答说:“道理最大。”太祖屡次称赞赵普的这个观点。“道理”代表了理性和道德,也代表了根据理性和道德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宋人认为:“天下之法,当与天下共之,有司守之以死。虽天子不得而私也,而后天下之大公立。”法令制度经由皇帝的批准而颁布施行,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皇帝虽然是最高统治者,也必须自觉地遵守法令制度,不能任性妄为。

  这一点在宋代官员选拔制度的执行中体现得特别明显。主管官员选拔的吏部尚书、吏部侍郎完全没有自由裁量权,需要遵循各种琐细的律令格式:“其人之贤否,其事之罪功,其地之远近,其资之先后,其禄之厚薄,其阙之多少,则曰‘是一切有法矣’。”一次,宋孝宗以内批的形式要求赐予某人官职,宰相梁克家认为这一任命违反了现行的选官制度,拒绝执行,孝宗不但没有责怪,反而称赞他:“卿等如此执法,极好。”在宋代政治比较健康、皇帝相对清明的时期,君臣都能严格地崇尚规则、严守法度,使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中运行。叶适称之为:“不以刑法御臣下而与臣下共守法。”在不威胁皇权统治的前提下,皇帝与大臣做到了制度面前的平等,这种平等之所以能够成立,根本原因是皇帝也需要运用制度来约束大臣行使权力,从而巩固自己的君主独裁。故有学者认为宋代的皇权政治不是明、清两代的“君主独裁”,而是制度化的“君主独裁制”,即是此意。

  (二)制度设计的核心精神保持稳定的延续性

  虽然宋代的制度经历了不同时期的多次变革改良,但无论外部环境和内部生态如何变迁,北宋建立之初形成的某些核心精神,在两宋三百年的制度设计、制度运行中始终得到了全面充分的贯彻和始终不渝的秉持坚守。对于这些核心精神,宋人有不同的表述,或称之为“祖宗之法”,或被叶适称为“纪纲”:“纪纲、法度,一事也,法度其细也,纪纲其大也。”“纪纲”是塑造具体制度的原则。

  尽管宋人对“祖宗之法”留下了很多相互矛盾的表述,但都认为有两条原则构成了制度体系稳定的精神内核:一是“宽大仁厚”的执政导向,二是“防范矫失”的“纪纲”。

  所谓“宽大仁厚”,主要指宋统治者鉴于五代刑法苛酷的弊端,在施行刑法时偏于宽大,特别是优待士大夫、优待读书人。譬如,宋太祖将传统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笞(用荆条鞭笞犯人的臀、背、腿等部位)、杖、徒(监禁)三种刑法,统一以杖刑来执行,大大减轻了犯人的肉体痛苦;而流刑(流放)则被改成了配役刑,犯人得到了更大的人身自由。宋代对死刑的判决也较前代慎重,设置了复杂的上诉、复审、奏谳流程,尽可能地防止死刑冤假错案的发生。优待士大夫,不杀士大夫,更是宋代始终秉持的“祖宗之法”,具体而言就是从俸禄、荫补、礼仪、科举取士等各方面给予士大夫优厚的待遇,一般情况下不判处士大夫死刑,尤其是不根据士大夫的言论判处其死刑。从两宋的实际情况看,虽然出现过士大夫被处死的零星个案,但从总体而言,两宋统治者确实做到了“未尝轻杀一臣下”,宋太宗更是自称:“朕于士大夫无所负矣。”明人王夫之在《宋论》中也不得不承认:“终宋之世,文臣无殴刀之辟。”

  “祖宗之法”的第二个核心是“防范矫失”的“纪纲”。顾名思义,“纪纲”就是纪律(规则)的权威性和约束性。有鉴于五代各割据政权更迭频仍,皇权衰微,北宋在建立之初就千方百计地防范重大风险的发生,这些重大风险主要指军阀割据、农民起义、宦官干政、宗室篡位等。为此,有必要通过复杂的制度设计实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通过在中央和地方各个层级实行分权,避免某一个职位获得过大的权力。这一点,下文还要专门详细展开论述,此不赘。

  在实践中,“宽大仁厚”与“防范矫失”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宋人这样阐述二者的关系:“圣人之治天下固以仁意为本,而其施之于政则必有纪纲法制,截然而不可犯,然后吾之所谓仁意者,得以随事及人而无颓敝不举之处。人之蒙惠于我者,亦得以广博周遍,而无间隔欺蔽之患。”“仁义道德”必须通过制度运行才能转化为实惠和福利,只有通过形成稳定的制度运行(而不是个别人的良好意愿),才能持续地、全面地惠及百姓。

  (三)注重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宋人认为在权力使用具体落实为制度运行的过程中,要防范出现危及统治基础的重大风险,就必须对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职位开展全过程的监督,这一原则被概括为:“事为之制,曲为之防。”

  为此,宋代建立了空前周密细致的监察体制。在中央层面,强化了以御史台和谏院为主体的监察机构。前者监察百官的不法行为,也参与司法审核,主导大案要案审判,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还作为皇帝特派的使者外出履行监察职责。后者主要以劝谏皇帝为主,但在实践中,重点也转移到了监察百官上。宋代台谏不仅机构设置完备,而且得到了较大的言事空间,特许“风闻言事”,可以在全部事实情节调查清楚之前,根据某些线索和迹象公开举报、发起监察;如果最后调查结果表明御史、谏官所言不实,也不会受到惩罚。总体而言,宋代轻易不会加罪负有监察责任的言官,因上奏言事忤逆君心而被判处死刑的情形更是极其罕见。

  宋代加强制度运行监督的第二个举措是通过权力分置防止单个机构、单个职位在权力运行中获得不受约束的特权,从而消除可能威胁政权稳定的萌芽。

  譬如,为了防止宰相的权力过大,宋初就设置了枢密院这一机构,与宰相的政事堂并列,而专责主管国防军事;还设置了相当于副宰相的参知政事,参与朝廷机密要务,与宰相轮流主导中央行政职能,从而削弱了宰相的权力。又设置主管财政经济事务的综合部门——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三个机构);在唐代,三司长官可由宰相兼任,宋代则完全独立建置三司,将其长官三司使的礼遇、俸禄提高到与参知政事(副宰相)相当的地位,俗称“计相”。三司虽然在宋神宗元丰官职改革中被废除,但后起的总领所等机构,以及皇帝的私人金库(左藏库),都独立于宰相的领导之外,而直接向皇帝负责,导致宰相始终不能完整地主导财政经济事务的决策。

  除了枢密院、三司等直接向皇帝负责的机构外,还有御史台、审官院、审刑院、谏院等机构也直属于皇帝,它们各司其职,相互牵制,有力地防止了宰相擅权,避免了对皇权的威胁。

  为了尽可能减少决策失误,宋代继承了唐代中书省草拟诏书、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的三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封还录黄(封还词头)的监督环节,即负责起草诏书的中书舍人(或翰林学士)接到命令后,认为诏书内容不合理、不合法,可以拒绝起草诏书。这一监督环节在唐代三省制度中是没有的。

  在地方行政体系中,宋代在州一级设置通判,其地位虽然是知州的副手,但专责管理财政事务,知州不得过问,从而防范了知州权力过大。宋代在州、县两级政区之上还设置了路,统辖若干个州,又在路一级设置了安抚使司(军事)、转运使司(财政)、提点刑狱公事(司法)、提举常平司(管理常平仓或茶、盐专卖)等监察机构,各自履行单一职能,通过巡历、考课等形式对州县展开制度性监察。

  在科举取士领域,宋代也对唐代科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禁止知贡举的大臣与新科进士结成座主、门生关系,防止滋生人身依附关系;对高级官员的子弟施行复试,防止作弊;对考官施行“锁宿”制度(考试期间被隔离封闭于考场)中,设置多名权知贡举、同知贡举(即科举考试的最高主考官),相互监督,防范个别知贡举的大臣徇私舞弊;对试卷的判读评分,施行封弥(匿去考生实名)、誊录(重新抄录考卷使考官无法辨认考生笔迹)。这些监督措施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宋代科举考试的公平、公开、公正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排除门第背景的干扰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目的。

  (四)评估制度利弊得失,开展变法改革

  庞大复杂的制度体系建立起来后,在施行过程中必然出现种种弊端和不足,宋人在不同历史节点进行了自觉或被动的制度调整乃至全面改革。最著名的两次大规模变法都发生在北宋,即“庆历新政”和“熙宁变法”。

  1.庆历新政

  由范仲淹主导的“庆历新政”,其改革措施由十个方面组成,广泛涉及选官制度、科举制度、教育制度、赋役制度、公田制度、劝农制度、军事制度等领域,是一次具有鲜明价值导向和成熟顶层设计的体系性改革。遗憾的是,由于触及各方面的既得利益,这次改革持续时间不长(仁宗庆历三年至四年,即1043—1044年),很多改革举措未来得及执行,就以范仲淹等人离开朝廷而告中辍。尽管如此,改革的部分成果仍然保留了下来,在某些领域推动了意义深远的制度变革。譬如,新政减少了各级官员荫补亲属的数量,强调荫补子弟必须经过考试的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荫补入仕的人数,提高了荫补入仕官员的素质。譬如,新政对科举考试(主要是进士科考试)的科目和考察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从考察诗赋为主转向考察经义(解释儒家经典义理的论文)和策论(对历代史事人物或当前时政提出意见和主张的论文)。又譬如,新政正式建立了中央的太学,拨给教育经费和办学场所,改良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大力鼓励州县广建学校,大大推动了社会教育文化水平的提高。

  2.熙宁变法

  与“庆历新政”相比,由王安石发起、得到宋神宗始终支持的“熙宁变法”是规模更大、成果更大、历史影响更加深远的整体制度改革。这次变法自神宗熙宁二年(1069)开始延续到了元丰八年(1085),其主要改革措施大多得到了贯彻落实。虽然在宋神宗去世后,统治集团发生了一系列政治斗争,这次变法的各项措施被不同程度地废止、削弱或修正,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成果被保留了下来,不但对南宋,而且对元、明、清三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熙宁变法”(包括神宗元丰年间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制度改革由“富国”“强兵”“兴文”三个板块组成。在“富国”方面,推出一系列举措:推行免役法,允许农民缴纳货币免除徭役,释放了农民的人身自由,顺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因此虽一度被废,但直到南宋仍在很多区域继续执行;推行青苗法,由官方向青黄不接的农民贷款,南宋时此法仍在局部地区执行;推行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兴修水利,对宋代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故南宋仍推行类似的措施;推行方田均税法,每年由地方官员丈量土地,从而平均税负,避免地主豪强隐瞒田产,此法虽然被废,但南宋多次举行相近性质的“经界”。在“强兵”方面,推行“置将法”(将兵法),由固定的将官训练、指挥军队,从而克服北宋前期“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弊端,此法在南宋继续执行;还新设了军器监这一主管武器装备研发制造的机构,并在南宋也被继续保留。“熙宁变法”的“兴文”举措,主要是“三舍法”和科举制度改革。“三舍法”旨在将太学生分成外舍、内舍、上舍三个单元,学生通过例行考试,优者“升舍”,最优秀的上舍生直接授官或取得参加科举省试资格,此法虽一度被废,但迄南宋灭亡始终执行。科举制度改革,主要是从熙宁三年(1070)起,科举考试彻底停止考核诗赋、以背诵为主的帖经和墨义,只考经义、策、论,并增加《论语》《孟子》为必考的“小经”。这一改革虽然经历了很多反复(如南宋在进士科中设置了诗赋和经义并行两种类型的考试),但历史影响极其深远,奠定了元、明、清三代科举考试的基本制度框架。

  总体而言,宋代的大规模改革变法集中在北宋,南宋则只是一些局部的制度改革举措(譬如宰相制度改革),规模和力度逊于北宋。但无论是北宋还是南宋,这些制度改革都体现了宋代士大夫怀着天下为己任的抱负,勇于通过制度改革将儒家的价值理念贯彻落实于现实政治之中,表现出巨大的道德勇气和进取精神。

  (五)以浙学为代表的制度之学研究蔚然成风

  宋人高度重视研究制度、研究制度史。无论是官方还是私人,都重视整理汇编本朝的制度沿革、重视及时总结制度施行的得失利弊,注重通过史学研究从历代制度变迁中汲取智慧,并自觉运用于当代制度改革中。

  在官方层面,宋代建立了成熟稳定的制度汇编体制——“会要”编修体例。宋代在秘书省下设置专门的编修机构“会要所”,每朝都调集大量文书档案,将本朝已经颁行的典章制度分门别类,按照时间先后,聚焦制度变迁细节和朝野上下对制度运行的意见,系统地收录在一起,从而巩固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成为后世制度研究的史料宝库。两宋先后修纂了16部“会要”(北宋3部,南宋13部),其中南宋孝宗、宁宗两朝就三次编修“会要”,反映了这两朝制度变革的频繁,也反映了宋代统治者对制度整理汇编的高度重视。此外,宋代官方还大量编纂各类记载制度的单行著作“政书”“礼书”,现存的如南宋的《中兴礼书》《庆元条法事类》《吏部条法(残本)》等,都是按照门类分别记载制度变迁的文献。

  在民间,对历代制度和本朝制度的学术研究也蔚然成风。南宋浙东学派在吕祖谦的带领下都重视研究制度史,永嘉学派代表人物叶适称之为可以“付之实用”的“制度新学”,相关代表著作有吕祖谦《历代制度详说》和陈傅良《历代兵制》《皇朝财赋兵防秩官志稿》等。除了南宋浙东学派的“制度新学”外,宋代学者重视编纂制度专史著作,这一类著作由唐代杜佑《通典》发端,专就历代典章制度,分门别类地、系统全面而又概括地编撰史料。宋代学者在这方面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是被列入“十通”的郑樵《通志》、马端临《文献通考》。

  郑樵(1104—1162)《通志》共200卷,其精华在于《二十略》,即从二十个门类记载社会史、学术史、风土人情的资料,其中属于制度史范畴的有《地理略》《礼略》《谥略》《职官略》《刑法略》《选举略》《乐略》《食货略》《器服略》九个门类。郑樵说:“百代之宪章,学者之能事,尽于此矣!”通过裁剪搜集史料,提出自己的独创观点,为历代制度得失勾勒出一幅整体图景。梁启超赞之为:“二十略,以论断为主,以记述为辅,实为中国史界放一光明也。”

  马端临(1254—1323)《文献通考》共二十门(即二十四《考》),合计348卷。此书在编纂中分成“文”“献”“注”三级记述,分别对应史实叙述、前人议论、马氏自注。这种体例是他的原创,对后世目录学、文献学影响深远。由于体例合理、体量巨大、搜罗史料广泛,《文献通考》成为宋代制度研究的重要史料来源,马氏在书中对制度变迁得失的点评也受到后世史学家的高度重视,成为“十通”中学术成就最高的一部。

  作者: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王宇  (原载《宋韵文化简读》,浙江人民出版社,2021年12月)

编辑:肖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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