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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傅良、叶适的义利观

2024-05-04 09:20:40 来源: 社科在线

  永嘉学派的代表人物陈傅良在得悉王霸义利之辩始末后,与陈亮有两封通信。可能没有完全理解这次辩论双方的主要观点,在第一封信中,陈傅良采取了“各打五十大板”的立场,认为朱熹是“以三代圣贤枉作工夫”,陈亮则是“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且主张“则汉祖唐宗贤于盗贼不远”。陈亮并不是根据结果来逆推动机的正当性,陈傅良此说与陈亮的原意完全背离,把因果关系颠倒了,陈亮对此无法接受。陈亮向陈傅良表示,他从来就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天理人欲,岂是同出而异用?只是情之流乃为人欲耳,人欲如何主持得世界?亮之论乃与天地日月雪冤……”“人欲”不是世界的最高真理,陈亮反对“人欲”横行,他之所以认为“天地日月”需要“雪冤”,是因为朱熹认为天理“无一日行于天地之间”。陈傅良收到此信后,经过反复斟酌,发出了第二封信:

  且汉唐事业,若说并无分毫扶助正道,教谁肯伏?孔孟劳忍与管仲、百里奚分疏,亦太浅矣。暗合两字,如何断人?识得三两分,便有三两分功用;识得六七分,便有六七分功用。却有全然识了,为作不行,放低一着的道理;绝无全然不识,横作竖作,偶然撞着之理。此亦分晓,不须多论。

  陈傅良旗帜鲜明地支持陈亮对汉唐盛世的评价,汉唐盛世之所以成立,证明汉唐明君的动机中存在合乎“天理”的部分,就像管仲、百里奚这样有道德瑕疵的人,因为他们做出了一番功业,符合儒家伦理道德,孔子也给予充分的肯定。因此,朱熹要全盘否定汉唐君主的“心术”,而将汉唐君主所创造的汉唐盛世归结为误打误撞的“暗合”,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陈傅良把具体的事物之理定义为“天理”的“分数”。也就是说,“天理”相当于分母,具体的事物之理是分子,对具体的事物之理的钻研不断取得成就,则分子越来越大,无限逼近分母,最终达到分母的数值,则是“天理”得到了全体大用彰显;在分子达到分母以前的各个阶段,尽管不能把事物之理就称作是“天理”,却可以看作“天理”的部分。因之,“天理”的彰显不是朱熹所描述的那样是“豁然贯通”飞跃式的质变,而是一个日积月累的量变,在整个漫长的量变积累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局部、次级的真理都是不可逾越的,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

  如果承认了对次级真理的探索是通向最终真理的必由之路,那么就要承认林林总总的次级真理之间是具有差等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朱熹与吕祖俭围绕“枉尺直寻”发生分歧。陈亮、吕祖俭、陈傅良都认为在对众多真理的追求中,“仁民爱物”尽管不是终极真理,但也是儒家极高的境界和伟大的抱负,高于绝大多数次级真理,最接近终极真理。那么,为了实现“仁民爱物”的目的,而暂时牺牲次一级的真理也是可以接受的。吕祖俭就设计了这样一种极端情景:如果因为小事劝谏汉高祖、唐太宗,导致被君主赶出朝廷;如果选择放弃对小事的劝谏,而能留在朝廷,实现盛世之治,那么,后一种选择也可以列入选项。

  作为陈亮的好友,叶适对朱熹与陈亮之间发生的王霸义利之辩当然给予了高度关注,但到了嘉定七年(1214),后学吕皓向叶适“请问晦庵、龙川二先生论辩条目”,叶适却回答他:“讨论精详如此,某岂不能赞一语而决,要是前人各持论未定,不欲更注脚,徒自取烦聒。”叶适不愿像陈傅良那样正面点评这场辩论,可能是在他心目中这场轰轰烈烈的辩论所讨论的主题是第二义的,并没有回答南宋儒学最迫切、最核心的问题。但在《习学记言序目》中,叶适对义利问题、王霸问题、汉唐地位问题都有明确的论述,实际上是侧面回应了王霸义利之

  辩。叶适对义利问题的正面看法主要有两条,一是对董仲舒“仁人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的批评,一是关于“以义和利,不以义抑利”的论述。这两条论述都出自《习学记言序目》评论历代兴亡部分。

  首先看叶适对《汉书·董仲舒传》的评价:

  “仁人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此语初看极好,细看全疏阔。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后世儒者行仲舒之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然举者不能胜,行者不能至,而反以为诟于天下矣。

  叶适认为儒学就是要造福于人民,创造实实在在的好处,因此“谋利”、“计功”是“正谊”、“明道”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动机与效果应该是一致的。假如合乎道义的动机不能带来现实的功利,则道义亦成为虚伪的道义。叶适还批评了汉武帝的《策贤良诏》,认为汉武帝完全没有把握住儒家治道的核心:

  武帝《策贤良诏》称唐、虞、成、康,上参尧舜,下配三王,全指说在虚浮处。《诗》《书》所谓“稽古先民”者,皆恭俭敬畏,力行不息,去民之疾,成其利,致其义,而不以身参之。孔子言:“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盖不特人主见道不实,当时言道者自不实也。

  汉武帝《策贤良诏》保存于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其中对“三代”的赞美是这样的:“盖闻五帝三王之道,改制作乐而天下洽和,百王同之。当虞氏之乐莫盛于《韶》,于周莫盛于《勺》。圣王已没,钟鼓筦弦之声未衰而大道微缺,陵夷至虖桀纣之行,王道大坏矣。”叶适认为,此诏把“三代大道”狭隘地理解为礼乐,是颠倒本末的。他认为“三代”之所以不可及,并无其他炫目之术,就是三代圣王能够全心全意地为百姓兴利除弊,这才是“治道”的本质。

  “以利和义”出自《易·乾卦·文言传》:“义,利之和也。”叶适在点评《三国志·魏书·和洽传》时提出了这一重要观点。据《三国志·魏书·洽传》载,和洽在荆州任幕僚时,当时崇尚节俭,官吏乘坐新车、穿着新衣,就被批评是“不清”,导致有些人藏起好衣、好车,以旧衣、破车示人。和洽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天下大器,在位与人,不可以一节俭也。俭素过中,自以处身则可,以此节格物,所失或多。……夫立教观俗,贵处中庸,为可继也。今崇一概难堪之行以检殊涂,勉而为之,必有疲瘁。古之大教,务在通人情而已。凡激诡之行,则容隐伪矣。”和洽本人生活贫困,却反对过分崇尚俭朴,对此叶适评价道:

  和洽贫至卖田宅,而言“古之大教在通人情”,所谓不以格物者也。又言“勉而行之,必有疲悴”。“疲悴”二字,深得其要。故古人以利和义,不以义抑利。世道虽降,其行未尝不过中,孰谓曹操建国能使大吏自挈壶餐乎?

  由于正当的动机必然收获相应的效果,因此“义”与“利”不是相互抑制、充满矛盾的对立,故云“以利和义,不以义抑利”。“利”代表正当的物质需求和生理欲望所需要的物质享受,而满足人的正当欲望和需求本身就是“义”的一部分。所谓“通人情”与“不通人情”的界线在于能够照顾到合理的现实功利需求和正常的生理需求;若超出了合理的界线,不但不能提升道德水平,反而制造更多的伪君子。

  当然,尽管都是讨论义利关系,叶适认为董仲舒与和洽是两种不同的情形:前者是对政治实践成败的评价(“治国平天下”),后者则特指个人生活领域(“修身”)。就前者而言,“义”与“利”是一体的,有义必有利,无利就不成其为义,这与陈傅良对朱熹、陈亮王霸义利之辩的评价如出一辙:“识得三两分,便有三两分功用;识得六七分,便有六七分功用。却有全然识了,为作不行,放低一着的道理;决无全然不识,横作竖作,偶然撞着之理。此亦分晓,不须多论。”但就个人修身而言,“义”与“利”又是二元的,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张力。这种二元性可以用朱熹《中庸章句序》中对“人心道心”的剖析来概括:“(人心)或生于形气之私”、“(道心)或原于性命之正”,即使朱熹也不得不承认“虽上智不能无人心”,人的欲望只能由道义来引领,而不能完全灭绝,叶适的“不以义抑利”就是“不能以道义来取消欲望”的意思。

  作者: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王宇  (原载《浙学通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

编辑:肖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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