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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充的“德力具足”论

2024-08-19 20:51:22 来源: 社科在线

  《孟子·离娄上》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意思是说,只有仁政善德,不足以治理好国家;仅有好的法令,并不能让法令自行施行。可见,治国理政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本之于德政,辅之以威刑”,“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传统儒家提倡的民本德政并不否认刑罚、法制的辅助功能。

  浙江古代法制思想和实践活动可以追溯至夏禹杀戮防风氏于“刑塘”的记载。越国时期文种“修宽刑”,东汉王充的“德力具足”、“礼法兼用”,南宋浙东学派陈亮的“刑而有善”、“畏而不恶”,叶适的“纪纲”、“法度”,明代刘基的“本之于德政,辅之以威刑”,王阳明的“为政不事威刑,惟以开导人心为本”,明末清初黄宗羲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晚清沈家本的“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的法制思想,如此等等,都是历史上浙江籍思想家对传统法律、法制思想的学术贡献。

  浙江在春秋越国时期,已有比较成型的法理学观念。越王勾践尊事周室,承袭周公“明德慎罚”的法理思想,听从谋臣文种、范蠡等人的建议:“修宽刑,施民所欲,去民所恶,称其善,掩其恶”,推行“缓刑薄罚,省其赋敛”的治国之术。“修宽刑”“缓刑薄罚”等,可以看作是浙江历史上法制、法律思想乃至传统法治理念的萌芽。

  东汉时期,王充继承了原始儒家包括董仲舒的“文武并用”“德主刑辅”的观点,反对西汉盛行的谶纬神权法思想。在《论衡》中批判“天刑”论和“天造谴告”的天罚思想,斥之为“虚妄无稽之谈”;其还对“用刑非时则寒、施赏违节则温”的时令说予以谴告。

  王充《非韩篇》中批评了韩非独用法术之弊,指出“韩子之术,明法尚功。贤,无益于国不加赏;不肖,无害于治不施罚。责功重赏,任刑用诛”。王充对韩非“非儒”、把儒生比作蛀虫的看法十分不满,其进而指出,法度固然重要,礼义更为重要,儒生是维护礼义的堤防,而礼义是治国的纲纪,“国之所以存者,礼义也。民无礼义,倾国危主”。因此,他认为韩非的政治主张不足以“养德”,进而提出了“治国之道,所养有二:一曰养德,二曰养力”的“德力具足”论:“养德者,养名高之人,以示能敬贤;养力者,养气力之士,以明能用兵。此所谓‘文武张设、德力具足’者也。……徐偃王修行仁义,陆地朝者三十二国,强楚闻之,举兵而灭之,此有德守无力备者也。夫德不可独任以治国,力不可直任以御敌也。韩子之术不养德,偃王之操不任力,二者偏驳,各有不足:偃王有无力之祸,知韩子必有无德之患。”这里,王充主张兼用儒法,这说明王充并非法家专制主义者,而是儒、法兼用的多元和谐主义者。儒家的“德”与法家的“力”,相辅相成,方为“治国之道”,显然这是一种“德法并举”的社会治理模式。简言之,王充的法理思想虽仍是儒家“德主刑辅”的传统主张,但在东汉时期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作者: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张宏敏  (原载《浙学通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

编辑:肖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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