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社科在线  >  浙里浙学

刘基的“本之于德政,辅之以威刑”

2024-08-13 14:46:35 来源: 社科在线

  刘基作为明朝开国元勋之一,对明初法律制度的建设有较大的贡献。他以宋元“宽纵失国”为由,奏请设立“军卫制”,对明朝立国初年军权的巩固起到一定作用;他还与李善长等“裁定律令,颁示中外”,此为《大明律》修定的范本与基础。对于治国之道,刘基在《郁离子·喻治》中开列了国家治乱的四大要素:纪纲、道德、政刑、人才:“治乱,政也;纪纲,脉也;道德、政刑,方与法也;人才,药也。”分而言之,“纪纲”即儒家的三纲五常之道,“道德”即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条目,“政刑”即治理国家的法制、制度等,“人才”即维系国家政权长治久安的儒家知识分子,抑或封建士大夫。

  可以肯定,刘基主张以上古三代之治为治道之范本,推行汉代以降形成的“德主刑辅”理念,从而反对秦王朝“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极端法制独裁论,“秦用酷刑苛法以箝天下,天下苦之;而汉承之以宽大,守之以宁一”。这也是秦仅历二世而亡天下、汉兴数百载而治天下的原因所在。这也是刘基等儒臣在明朝创建伊始进谏“以儒治国”的同时,草创《大明律》的法理依据。要之,在刘基看来,治理国家的“行法之道”就在于“本之于德政,辅之以威刑”。

  作者: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张宏敏  (原载《浙学通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

编辑:肖依依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9-2022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