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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2024-09-11 15:35:00 来源: 社科在线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也是传统政治思想关注的重要话题。与“法治”与“德治”相对应的就是“治法”与“治人”:“治法”即完善的法律制度、法治体系,是国家机器得以良性运转的程序与准则;“治人”就是传统儒家所期望的善于治国理政的贤人君子,拥有“修己治人”、“修己以安百姓”的能力与本领。

  传统儒家在探讨“治法”与“治人”二者何为先、何为主这一问题时,其给出的答案是:“有治人,无治法。”而浙江历史上的思想家给出的答案,则与此有别。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命题予以质疑,提出了“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新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纲,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在此,黄宗羲已经意识到传统儒家治国方略中“人治”(“德治”)的弊端与缺陷,因为明君贤臣终究不是维护天下社会长治久安的决定性因素。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观点,强调的就是要从政治、法律制度上来解决社会治乱问题,这是“法治”高于“人治”的思想。应该承认,“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主张已触及专制政治的根本问题,契合近代的法治精神。

  此外,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对“三代以上之法”以及三代以后的君主专权体制下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认为二者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为天下人而设的,旨在为天下人谋福利;后者乃是为统治者而设的,故而得出结论:“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详而言之,三代以下统治者所确立的“法”是“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所以制定了一大堆用以维护其政权、推行其统治的法律。这种“法”乃是“一家之法”,因为它出于君主个人之私心私利,未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所以它又是“非法之法”:“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一家之法”的性质就是以维护统治者的既得利益为目的,是为“非法之法”。

  在黄宗羲看来,“三代之法”才是真正的“法”,它是维系社会公众正常生活、国家机器良性运作的法则:“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藏天下于天下”的“三代之法”,是说“法”的本质是为维护社会稳定、人身权利等公共利益:其一方面包含着天下是人民之天下,应由人民共同治理的民治思想,另一方面则包含了治理天下之法为万民之公法的思想。此外,黄宗羲“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的观念,也有现代法治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精神。

  作者: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张宏敏  (原载《浙学通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

编辑:肖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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